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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来源:投资科 添加时间:2020-06-04

    

  葫发改发〔2020117 

  市直各部门、各县(市)区发改局、委内各相关职能科室、各评估机构: 

  为进一步深化投资审批制度改革,完善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5月国务院令第712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经市发展改革委党组研究同意,制定了《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评估机构在本通知下发10日内,按照文件要求将报名材料报到投资科,联系人:康旭东  姚皖宁  联系电话:3113920,3113760 

    附件: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64   

    附件: 

    

    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加强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规范投资决策过程中的咨询评估工作,根据《政府投资条例》(20195月国务院令第712号)文件精神,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发改投资规〔20181604)、《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73号)、《工程咨询行业管理办法》(发改委2017年第9号令)及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等投资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专项规划、行业或产业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时,本着“先评估、后决策”的原则,经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咨询评估,在充分考虑咨询评估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决定,充分发挥相关工程咨询单位的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相关工程咨询单位开展投资咨询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的投资咨询评估纳入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程序,为投资和重大事项决策服务,咨询评估范围、咨询评估机构由市发展改革委确定,咨询评估费用由市发展改革委支付,咨询评估质量由市发展改革委管理。 

  第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通过网上公示公开邀请服务方式,择优选择投资咨询评估机构,建立“短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市发展改革委根据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向“短名单”内机构发送开展项目咨询评估的邀请函,收到邀请函的咨询评估机构按照要求组织申报材料,经市发改委党组及相关审批科室例会研究确定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机构。市发改委委托“短名单”内机构承担本办法规定的咨询评估范围以外的任务,工作程序、费用支出等根据业务需要执行相关规定。 

  第二章 咨询评估范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省政府、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事项,以及涉及经济发展的相关事宜的咨询、评估、评价:   

  (一)政府投资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投资概算调整、项目实施方案、工程设计变更、综合竣工验收等; 

  (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报告、节能审查; 

  (三)重大建设项目、中央预算内资金和省专项资金投资建设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估评价,中央、省预算内投资专项实施情况评估和投资效益评价; 

  (四)市发展改革委核报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的上述事项; 

  (五)市委市政府委托市发改委评估的专项或行业规划及其他重大事项; 

  (六)市发展改革委决定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对于投资额在300万元及以下的小型简单项目、已掌握足够决策信息,在审批或核准时,可以不委托评估;省已评估的项目,不重复评估;项目建议书可以不委托评估;除有明确规定外,资金申请报告一般不委托评估。 

  第七条 承担节能评估报告咨询评估的评估机构,在组织评审时应从《辽宁省节能专家库》中选择同行业2名以上专家参加咨询评估。 

  第三章 委托工作分工 

  第八条 投资科负责编制年度咨询评估预算、报市财政局安排下达年度咨询评估经费,负责建立评估机构名录库;委托投资咨询评估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委各科室按职责分工分别牵头负责;有关业务科室负责确定具体事项委托评估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办理评估费用报销手续;办公室负责评估经费的管理和支付。 

  第四章 咨询评估机构管理 

  第九条 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备案并列入公示的工程咨询单位; 

  (二)具有所申请专业相应的工程咨询评估服务范围; 

  (三)具有所申请专业的咨询评估业绩和专职从事工程咨询评估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近3年无违法违纪以及失信等不良记录。 

  第十条 对特殊行业或特殊复杂事项的咨询评估,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直接确定具有相关能力的机构作为投资咨询评估机构。 

    第十一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评估机构时,要认真核查评估机构与拟委托事项的编制单位之间、评估机构与项目业主之间的关联关系,切实做好回避,以保证公平、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承担某一事项编制任务、行业(部门)审查任务的评估机构,不得承担同一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承担某一事项咨询评估任务的工程咨询机构,与同一事项的编制单位、行业(部门)审查单位、项目业主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者负责人为同一人的重大关联关系。  

  第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符合上述规定条件并入围的评估机构进行审查,确定“短名单”,并定期对“短名单”内承担咨询评估工作的机构进行评估过程及成果考核,根据咨询评估工作情况、评估机构工作质量、信用记录和监督检查等情况,投资科对评估机构库名单实行年度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其他部门委托市发展改革委“短名单”机构承担咨询评估任务,发现存在服务质量问题的,可以告知市发展改革委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委内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选择评估机构时,应按照以下规则和程序进行: 

  (一)分专业向评估机构发送邀请函。 

  (二)接到邀请的咨询评估机构按要求组织申报材料,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密封好的申报材料。评估机构如果拒绝接受任务,应提交书面说明,拒绝接受任务两次以上且理由不充分三年之内不得在进入“短名单”。 

  (三)投资科及相关审批科室在市发展改革委党组会,现场审核、讨论,确定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评估机构。 

    (四)向接受任务的评估机构出具《咨询评估委托书》。 

  (五)确定咨询评估机构后,承办委托评估科室进行组织评审。 

  (六)对特别重要项目或涉密等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咨询评估费用超过5万元的重大项目,有关业务科室应会同投资科,提请委党组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程序确定评估机构。 

  第六章 咨询评估工作规范 

  第十五条 在接受委托任务后,评估机构应严格按照评估要求开展评估工作,确定项目负责人,定期反馈评估工作进度,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评估报告。项目负责人应当是经执业登记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或从事5年咨询工作的综合管理人员或专业高级工程师。在咨询评估过程中,应保持工作组和专家组成员的稳定,参加评估小组的人员应当熟悉国家、地方和行业发展有关政策法规规划、技术标准规范,并具有一定数量的本专业高级技术职称人员。 

  评估服务实施过程中,发现评估机构隐瞒需回避事项的,有权要求及时调整评估人员或终止服务委托。 

  第十六条 涉密项目的咨询评估任务应按照《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由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会同相关科室通过与评估机构签订保密协议并监督执行的方式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 评估报告的内容包括:标题及文号、正文、附件。评估机构在评估工作中要求补充相关资料时,应当书面通知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该书面通知及补充资料应当作为评估报告的附件报送市发展改革委。  

  评估报告应当附具项目负责人及评估小组成员名单,并加盖评估机构公章和项目负责人的咨询工程师(投资)执业专用章,以及其他材料。评估机构应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的完成时限一般不超过30个工作日。评估机构因特殊情况确实难以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应在规定时限到期日的5个工作日之前向市发展改革委书面报告有关情况,征得书面同意后,可以延长完成时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提高评估工作水平和质量。  

  第二十条 评估机构应不断改进内部管理机制,优化评估工作流程,完善评估专家库,保证独立、公正、客观、科学地开展评估工作,不断提高咨询评估水平和质量。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项目申请单位、报告编制单位及其被评估项目有关参与单位的任何费用。 

  评估机构应当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指导、监督和检查。评估机构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保守国家和委托部门的秘密。 

  第七章 咨询评估质量管理 

  第二十一条  咨询评估任务完成后,市发展改革委应当通过部门和委内科室填写对评估报告质量的评价,评价情况分为较好、一般、较差。质量评价结果与服务费用、“短名单”动态管理挂钩。对评估报告首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科进行约谈、警告;对累计两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科暂停其“短名单”机构资格一年;对累计三次评价为较差的咨询机构,由投资科将其从“短名单”中删除,并在咨询机构库名单中增补相应数量的机构,并提交委党组进行研究决议。 

  第二十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可以组织专家或通过后评价,对咨询评估报告的质量进行评价,对咨询评估的过程进行检查。 

  第二十三条 评估机构每年1月底前,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上一年度的咨询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评估工作总结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上一年度承接、完成市发展改革委委托咨询评估任务情况;评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有关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四条 入选评估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发展改革委可以依据情节轻重对其提出警告、从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库中删除,并依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出两年内不得申请入选市发展改革委评估机构的处罚:  

    (一)咨询评估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的; 

  (二)咨询评估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 

  (三)一年内累计两次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 

    (四)一年内累计两次未在规定时限或者经批准的延期时限内完成评估任务的; 

    (五)存在与被评估单位串通造假行为;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 

  市发展改革委对评估机构的上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信用记录,纳入葫芦岛市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进行联合惩戒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五条市发展改革委受理对评估机构的举报、投诉,并组织或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检查核实,对查实的问题按照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二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工作人员,在咨询评估管理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咨询评估费用实行一事一结。投资项目咨询评估费由市发展改革委安排支付,咨询评估费按照发改价格[2015]299号文执行市场价格;其他特殊项目和重要事项评估费用由评估委托科室与评估机构协商,并将协商的费用预算会签委投资科、办公室;费用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按政府集中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评估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由委托评估业务科室按财务管理规定到办公室办理报销手续。 

  评估费的支出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市有关财务管理和预算管理的规定。评估经费的使用和支付,接受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收取所评估事项的项目单位任何费用,不得向项目单位摊支成本。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投资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 

                             2020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