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葫芦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公示的公告
文章来源:粮食储备科 | 添加时间:2022-05-25 |
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34号)、《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暂行)的通知》(发改价监〔2017〕1849号)和《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实施意见》(葫政发〔2017〕60号)文件要求,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葫芦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进行公平竞争审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2年5月26日至2021年6月1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通过以下途径或方式反馈意见。
一、来函请寄: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3号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体改科(邮编:125000,请在信封上注明“关于对公平竞争审查进行公示的公告”字样)。
二、联系电话:0429-2998819
三、电子邮件:hldtgk@126.com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5月25日
葫芦岛市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的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维护本地区粮食市场稳定,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宏观调控作用,依据《辽宁省地方储备粮管理条例》《政府储备粮仓储管理办法》《辽宁省地方储备粮轮换管理办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参照《中央储备粮轮换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级储备粮,是指市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188体育粮食调控,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含食油,下同)。
第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所有权归市人民政府,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二章 管理机构部门职责
第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和省下达的指标计划,负责拟订市级储备粮规模总量、总体布局和动用意见,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部门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保管费用、轮换费用和价差等财政补贴,及时、足额拨付,并对市级储备粮财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市农业发展银行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并对其实施信贷监督。
第三章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资格条件
第五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具有一定的有效仓容能力,仓房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安全规范的要求;库区消防设施设备配置齐全,满足消防需要。
(三)具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粮食保管、质量检验等管理技术人员,且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
(四)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检测粮油质量和储存品质必需的基本仪器设备和场所,要具有粮情测控系统、机械通风系统和适合当地气侯环境条件的其他保粮手段;
(五)具有智能化信息管理系统,达到“粮安工程”安全监控和相关数据传输要求;
(六)经营管理和资信良好,达到市级及以上粮油仓储规范化管理先进企业条件,没有严重违反国家粮食政策法规的行为,没有发生储粮安全事故;
(七)资产优良,财务状况良好,保持盈利水平。
第六条 对符合上述资格条件的企业,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择优选择,作为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
第七条 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资格的,其储存的市级储备粮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调出,安排到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共同确定的其他具备承储资格的企业储存。
第四章 市级储备粮的计划
第八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依据省粮食主管部门下达的指标任务,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根据宏观调控需要和财政承受能力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收购和销售计划,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根据省粮食主管部门批准的市级储备粮规模、品种和总体布局方案制定并下达。
第十条 市级储备粮的采购、销售可通过规范的粮食批发市场或与信誉可靠的粮食经营业户进行。由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情况和入库时间,及时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轮换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审核后,下达市级储备粮轮换批准计划。
第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要将市级储备粮收购、销售和轮换计划的具体执行情况,及时报告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使其据此进行督查。
第五章 市级储备粮的储存
第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执行国家粮油质量标准,粮油质量一般为中等品及以上等级。
第十四条 储备的保管自然损耗定额为:
原粮: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不得按年叠加)。
油料: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5%;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2%;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23%(不得按年叠加)。
食用植物油:储存6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08%;储存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不超过0.1%;储存12个月以上的,累计不超过0.12%(不得按年叠加)。
第十五条 承储企业应当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内控管理制度,规范政府储备的仓储管理及相关业务。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达到收购、轮换计划规定的质量等级,并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按照“谁储粮、谁负责,谁坏粮、谁担责”的原则对政府储备承担储存安全责任。
第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应当做到数量、质量、品种、地点“四落实”,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市级储备粮要挂牌标识,并将存放仓房和货位号报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变更储存地点或仓房、货位须先向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政策性职能和经营性职能分开的原则,建立健全储备运营管理制度,实行人员、实物、财务、财务管理分离。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按照统计制度要求,及时将市级储备粮的库存情况报送市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
第六章 轮换及补贴管理
第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要遵循有利于保持粮食市场稳定,节约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则。市级储备粮实行均衡轮换制度,原则上稻谷每2年、玉米和小麦每3年、散装食油每2年,小包装食油和成品粮可根据储存质量情况酌情确定轮换时间。轮入的粮油必须是当年生产的新粮油。
第二十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成本,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共同核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销售出库盈亏由市财政部门负责清算。
第二十一条 粮食轮入时,可凭市级储备粮油轮换核准计划向农业发展银行申请贷款。市级储备粮轮换销售后,承储企业要及时归还农业发展银行贷款。
第二十二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原则上采取成本不变、实物推陈储新的方式进行。需要调整库存成本时,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第二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轮出后应尽快组织轮入,确保
库存充足。轮换架空期原则上每批次不得超过4个月,如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时,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轮空期,累计不得超过6个月,延长期内不能享受相应财政保管费用补贴。承储企业每批次轮换要以书面形式向市级储备粮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四条 市级成品粮油轮换管理,操作中可按照粮权明确、即出即入、库存充足的原则,对成品粮油实行动态轮换。除紧急动用外,承储企业任何时点成品粮油实物库存不得低于承储计划的90%。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在轮换入库结束后,要抓紧做好轮换验收准备工作,并向市级储备粮管理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对承储企业的库存数量、质量、财务和基础工作等进行全面验收。市级储备粮轮换应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做到全程留痕备查。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的储备费用补贴标准为每年每吨原粮100元、成品粮(大米、面粉)200元、食油240元;储备粮占用银行贷款利息补贴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一年期贷款利率据实计算。市级储备粮费用及利息补贴实行定期拨付制度,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直接拨付到承储企业在农业发展银行开设资金账户上,年度结束后,据实清算。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的的轮换费用和轮换价差补贴标准为:每轮换一次,玉米和小麦100元/吨,水稻200元/吨,食油200元/吨,上述补贴标准均含每吨50元的入库费用;成品粮每年200元/吨。补贴资金包干使用,超支不补,结余留用。市财政部门按此标准和轮换计划,及时将轮换费用拨付给承储企业。如市场出现不可预见的粮价大幅波动,实际价差亏损超过补贴标准较大情况时,由承储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市财政部门和市粮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安排解决。
第二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贷款要与粮食库存值挂钩,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承储企应当在农业发展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其信贷监管。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在存储过程中由于人力不可抗拒原因发生的损失,由承储企业如实上报损失情况,经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予以核销。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损失,由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承担。
第七章 市级储备粮的动用
第三十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并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应急机制,加强对粮食市场监测,会同市财政部门和市农业发展银行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用方案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地方储备粮。
第三十二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发生的费用和价差亏损,由市财政部门核定后负担,实现的价差收入,市财政部门核定后上缴。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承储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取消承储资格;
(一)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二)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和质量;
(三)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降低市级储备粮存储条件、变更市级储备粮的储存地点和货位;
(五)因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变质;
(六)以市级储备粮对外进行担保或者偿还债务;
(七)以各种手段套取费用和差价补贴。
第三十四条 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地方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品种和储存安全情况,检查粮食仓储设施、仓储条件是否符合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收储、轮换计划
以及动用命令和有关财务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复制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承储企业报送的购销数量、轮换进度、库存规模、
质量安全等信息统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监督检查中,对于发现的问题,要责成承储企业立即纠正和妥善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时,市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要将监督检查情况做出书面记录,并与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共同签字备案,
第三十七条 市农业发展银行要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加强对市级储备粮收购、储存和销售过程中的信贷监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1日起实施。葫粮联发[2013]5号文件《关于印发《<葫芦岛市级储备粮管理办法>通知》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