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体改科 | 添加时间:2023-12-27 |
委各科(办)室:
为规范发展改革行政执法行为,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188体育发展改革工作实际,制定了《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及配套的《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11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规范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改革领域行政处罚行为,保障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辽宁省社会信用条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结合188体育发展改革领域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以及在法定权限范围内委托实施的行政处罚(不包含粮食领域行政处罚),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以及当事人主观过错等因素,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确定给予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裁定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四条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裁量条件、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法定权限,严格遵守法定程序。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向社会公开裁量标准,向当事人告知裁量所基于的事实、理由、依据等内容。
(三)过罚相当原则。以事实为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相当。对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基本相同的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四)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兼顾纠正违法行为和教育当事人,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引导当事人自觉守法。
(五)综合裁量原则。要主客观相结合,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手段、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态度、所采取的改正措施及效果等相关因素,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五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七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严重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
生态环境的;
(二)拒绝、阻碍或者以暴力威胁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
(三)采取拒绝提交、隐匿、伪造、涂改、转移、销毁证据等方式阻碍执法机关查处;
(四)被告诫或者责令停止、改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在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引起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情形。
第九条 当事人不具有不予处罚、从轻或减轻处罚及从重处罚情形的,应当予以一般处罚。
第十条 符合本规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及从重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遵照《188体育处罚裁量基准》,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符合本规则第七条规定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依法予以减轻处罚的违法行为,应当确定法定最低限度以下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当事人同时具有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第四条原则,综合考虑主要情节确定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十一条 按照《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规定,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施的行政处罚外,应当严格履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未履行法制审核程序的,不得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十二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对可能影响自由裁量结果的案情作充分调查,听取和核实当事人有关陈述和申辩意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选择减轻处罚、从轻处罚和从重行政处罚的,应当持有能证明当事人具有相应情节的证据,并依法履行相应的处罚程序。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监督部门通过行政执法投诉、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行政复议、行政处罚案卷评查等形式,对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各地区发展改革部门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第十五条 188体育发展改革部门依法行使的粮食领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执行《辽宁省粮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辽粮发〔2022〕32号)。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省发展改革委有不同规定的,从其规定。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或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责任编辑:赵秋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