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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FG0009001
职权名称

对违反《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行为的处罚)

子项 1.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处罚
职权依据 【部门规章】《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号)(2023.6.1实行) 第二十三条 对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 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由节能审查机关责令停止建设或停止生产、使用,限期整改,并对建设单位进行通报批评,视情节处10万元以下罚款。
实施主体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监察,发现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擅自开工建设或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理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自觉履行或强制执行。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