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FG00010010 |
职权名称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0.对人防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等行为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2000年1月30日颁布)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的; (二)设计单位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工程设计的; (三)设计单位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生产厂、供应商的; (四)设计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的。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接到举报的人防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审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并写出调查报告。对人防项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并提交市人防办进行审批。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建设单位。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