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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FG00010011
职权名称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行为的处罚

子项 11.对人民防空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七十三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单位罚款处罚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第一款 本条例规定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和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由颁发资质证书的机关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实施主体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接到举报的人防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审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并写出调查报告。对人防项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并提交市人防办进行审批。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建设单位。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