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处罚 |
职权编码 | CFFG00011001 |
职权名称 |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
子项 | 1.对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建设质量行为违法违规的处罚 |
职权依据 |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选择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二)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责令其限期补办,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三)未申请工程质量等级验核或者验核不合格而擅自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补办质量等级验核手续,并处以5000元至2万元罚款; (四)强行为施工单位提供不合格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的,责令停止使用;已经使用的,责令进行技术鉴定,并处以2万元至5元罚款。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接到举报的人防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审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并写出调查报告。对人防项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并提交市人防办进行审批。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建设单位。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