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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权类型 行政处罚
职权编码 CFFG00011006
职权名称

对在人防工程建设中违反《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行为的处罚

子项 6.对人防工程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法违规质量行为的处罚
职权依据 【地方性法规】《辽宁省建设工程质量条例》(2004年6月30日修正) 第四十三条 建筑材料、构配件及设备生产销售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处罚。
实施主体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发现、接到举报的人防工程项目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违法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审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负责,并写出调查报告。对人防项目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各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罚意见,并提交市人防办进行审批。

  3.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制定《行政处罚先行告知书》)。

  4.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的事实和证据、处罚的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5.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建设单位。

  6.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办理执行手续,当事人拒不履行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