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检查 |
职权编码 | JCFG0008002 |
职权名称 | 对人防行业领域内的行政相对人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的监督检查 |
子项 | 2.对防空警报设施维护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6年10月29日主席令第7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和执行程序实施检查,组织检查人员(不低于两人)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其中至少有两人持有行政执法证,检查时应主动出示相关证件或文件。 2.督促整改责任:对经检查检测存在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口头或书面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改正,并要求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回复整改报告。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