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QTFG0002004 |
职权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项目备案 |
子项 | 4.新建汽车发动机企业和现有企业新增发动机产品投资项目备案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年第2号令)》第四条: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2018年12月10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令第22号)第一章 第六条 汽车整车和其他投资项目均由地方发展改革部门实施备案管理。其中,汽车整车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9〕16号)下放到市级发展改革部门实施。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1)提供项目申报相关信息及符合产业政策说明;(2)申报信息不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应当在收到项目申请当日内一次告知项目单位;(3)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项目申报,都应当适时告知项目申请单位。 2.审查责任:(1)对于可能会对公众利益构成重大影响的项目,告知项目单位实行核准制审批。 3.决定责任:(1)在正式受理申报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应做出是否予以备案的决定。1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项目单位;(2)对于同意备案的项目,应当出具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并依法将备案批复向社会公开;(3)对于不同意备案的项目,项目备案机关应当出具不予备案决定书,说明不予备案的理由。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备案批复文件或者不予备案决定书应当送达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 5.监管责任:应当会同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建设)、国土资源、环境保护、金融监管、安全生产监管等部门,加强对企业投资项目的稽察和监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