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其他权力 |
职权编码 | QTFG0012001 |
职权名称 | 拆迁防空警报设施和建设防空警报基础设施管理 |
子项 | 1.拆迁防空警报设施管理 |
职权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五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必须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设置在有关单位的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由其所在单位维护管理,不得擅自拆除。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提出申请(5日内一次性告知所需提供的所有材料); 2.市住建局人防指挥通信科受理(10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是否受理) 3.审查责任:材料审核;现场核查(两名以上执法工作人员出示工作证件);市住建局(人防办)审核批准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