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权类型 | 行政许可 |
职权编码 | XKFG0001015 |
职权名称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
子项 | 15.核准项目变更 |
职权依据 | 【行政法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12月14日国务院令第673号) 第三条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具体项目范围以及核准机关、核准权限依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执行。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并适时调整。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部门规章】《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2号令) 第四条 根据项目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核准管理或备案管理。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其他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辽宁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辽政发〔2017〕15号) |
实施主体 |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原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2.审查责任:(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项目变更可能对经济、社会、环境等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 (四)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3.决定责任:项目自核准机关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同意项目变更决定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 2 年期限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开工建设。项目核准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延期开工建设的决定,并出具相应文件。 4.送达责任:出具项目变更文件或者不予变更决定书应当送达项目单位并抄送同级行业管理、城乡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节能审查等相关部门和下级项目核准、初审机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