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六届人大四次会议《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标准享受民用价格的建议》(第97号)的答复
文章来源:办公室 | 添加时间:2021-08-17 |
李国久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标准享受民用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 各级财政全力保障供暖资金
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21号):“省统一确定义务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标准。对城乡义务教育学校(含民办学校)按照不低于基准定额的标准补助公用经费,并适当提高寄宿制学校、规模较小学校补助水平。落实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共同承担。”“我省确定2016年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为:普通小学每生每年850元(含取暖费)、普通初中每生每年1050元(含取暖费)。”
经过向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多方了解,目前188体育及范围内的义务教育学校取暖费确实均由各级财政局通过生均公用经费实行全额拨款,根据当年学校所缴取暖费的发票实报实销。
二、 向上级主管部门积极建议
根据国家发改委、教育部《关于学校水电气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2463号)文件规定,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水、用电、用气分别按居民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执行,未提到用暖价格按居民用暖价格执行。如国家和省要求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暖价格按居民用暖价格执行,我委将严格按规定落实。下一步,我委将积极向省里反应,建议国家将义务教育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暖价格标准按居民用暖价格执行。
最后,非常感谢您对物价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