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市政协六届四次会议《关于开发区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几点建议的提案》(第20210060号)的答复
| 文章来源:办公室 | 添加时间:2021-08-17 | 
  李守东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开发区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几点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葫芦岛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和《葫芦岛市各级各类开发区创新体制机制推动高质量发展行动计划》(葫委发〔2020〕16号)的关心和支持。
  您对相关工作丝丝入扣的分析,特别是对工作中存在的短板和需要努力的方向,都给出了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使我们深受启发。针对您的提案,我委根据市政府指示要求,会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学习和研究,并形成答复意见,希望与您共同研究,为加快实现葫芦岛经济高质量发展做出贡献。
  一、建立“大公司+小管委会”。按照葫委发〔2020〕16号文件要求,目前3个市直属开发区和和6个县(市)区管理的开发区均已成立公司,进行市场化体制改革,公司接受管委会领导,行使开发建设等职能。
  二、真正给予开发区管委会经济管理权力。葫委发〔2020〕16号文件已经明确加大简政放权力度,按照“依法合规,能放皆放”原则,依法有序向开发区下放权力,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定期向开发区公布可下放权力清单。开发区根据实际,选择自身发展需要且具备承接能力的事项提出下放申请。除法律和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入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外商投资项目均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核准或备案。工商、税务、土地、安监、环保等职能部门已在部分开发区内设立了分局,未设立分局的开发区可根据自身发展需要,按照管理权限与市、县两级职能部门申请在本开发区内设立分局,方便企业办理手续。
  三、建立工作奖励和激励机制。葫委发〔2020〕16号文件已经明确经地方党委授权,可以赋予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中层干部任免权,实行任免后备案,管委会可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经所在地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执行,建立以绩效为核心的薪酬制度,绩效工资由基础薪酬和绩效薪酬两部分构成,其中基础薪酬标准参照所在地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确定,绩效薪酬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由开发区(园区)管委会结合开发区(园区)实际情况自主制定,并报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要主动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人事和薪酬制度改革方案提交所在地党委、政府审核批准后报市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对招商部门、团队内非公务员岗位可实行更加灵活的激励措施,在合法合规范围内将招商成果纳入个人考核激励,及时兑现奖惩或合同规定。
  四、完善考核机制。葫委发〔2020〕16号文件已经提出建立开发区(园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机制,不断优化完善指标体系,各地区可结合实际,依据固定资产投入、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对外开放水平、科技创新能力等完成情况实施奖励政策。经济开发区(园区)由市商务局参考《辽宁省省级经济开发区综合发展水平考核评价办法》(辽政办发〔2016〕137号)的考评结果,进行年度考评结果确认。高新技术开发区(园区)由市科技局参考《辽宁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驱动发展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辽政办发〔2017〕62号)的考评结果,进行年度考评结果确认。其中考核评定为一等的开发区(园区),绩效薪酬总量控制在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的5倍以内;考核评定为二等的开发区(园区),绩效薪酬总量控制在同级别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绩效的3倍以内。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6月9日
  
  
  
  市政协提案办理征询意见单
| 由承办单位填写 | 提案编号 | 20210060 | 提出人数 | 1 | ||
| 提 案 者 | 李守东 | 联系电话 | 138****1558 | |||
| 提案标题 | 关于开发区创新体制机制改革的几点建议 | |||||
| 承办单位 | 葫芦岛市发改委 | 办复日期 | 2021.06. | |||
| 联 系 人 | 李树民 | 联系电话 | 151****6125 | |||
| 通讯地址 |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3号 | |||||
| 办理结果 | (A)所提问题已解决或采纳的  | A | ||||
| (B)所提问题列入计划解决或采纳的 |  | |||||
| (C)所提问题留作参考或说明解释的 |  | |||||
| 答复形式 | 见面答复     □       书面答复      ? | |||||
| 由提案者填写 | 是否多年连续提出 | 当年□     2年□      3年□     3年以上□  | ||||
| 提 案 者 反馈意见 代 | 满意□    基本满意□    不满意□ 对办理情况及下步工作的意见: 提案者签名: | |||||
  说明:此表由提案者填写后返回承办单位。
                                          2021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