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停车收费集中整治工作的通知
文章来源:价格收费与管理科 | 添加时间:2021-08-11 |
各县(市)区发改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推动城市停车设施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46号)和《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我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辽发改收费〔2021〕271号)要求,按照葫芦岛市纪委办公室印发《关于整治停车收费“微腐败”问题的实施方案》的工作安排,现就开展集中整治停车收费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收费集中整治,完善188体育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规范政府定价行为,保护车主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净化停车收费环境,缓解城市停车矛盾,实现停车规范有序、安全便民,有效促进城市交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工作内容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开展停车收费行为专项整治,是体现价格监管和服务职能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专项整治扎实有效,切实解决目前停车服务收费领域中存在的价格监管等方面的问题。
(二)进一步明确政府定价的范围和定价权限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按照国家和省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停车收费机制,逐步缩小政府定价范围的要求,188体育实行政府定价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包括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景区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由市、县(市)区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除上述之外有其他依法设置并具有经营资格的机动车停车设施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由经营者按照实际运营成本和合理利润水平自行确定。
(三)全面清理现行收费政策
市直及各县(市)区对以往制定的现行停车服务收费政策进行全面的清理整顿。对不符合政府定价范围的收费政策要明确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充分发挥市场对资源的调节和配置作用;对收费政策不明确,操作性不强,执行中容易引发纠纷的政策要重新理顺和完善,进一步明确车型、收费标准、计费方式、收费时段等,以堵塞政策漏洞,避免收费纠纷;对同类停车设施(场)实行同一收费政策,使收费政策更加公平、公正;协调城市占道停车的行业主管部门明确占道停车收费范围和免收停车范围,打击私设占道停车收费泊位,擅自收取占道停车费的价格违法行为。
(四)科学制定差异化收费标准。
对纳入政府定价管理范围的停车设施服务,制定价格时应综合考虑停车设施条件、所处位置、服务内容、供求关系及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按照不同区域、位置、时段、车型和占用时长等,差别化制定收费标准。对供需缺口大、矛盾突出区域可适当提高收费标准,供需缺口小、矛盾不突出区域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鼓励即停即走和压缩停车时段,以发挥价格对疏导交通的调节作用。
(五)认真落实收费的优惠政策。
对机动车进入政府定价管理停车场(库、泊位)短时停车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短时停车时长由各县(市)区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可探索对公共交通换乘枢纽停车设施服务设置驻车换乘和新能源汽车停放服务收费优惠办法,待成熟后尽快实施。
(六)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
经营者要严格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设置统一标价牌,标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定价主体、收费标准、计费办法、收费依据、投诉举报电话等,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实行明码标价、不按照公示标准收费以及不提供正式收费票据的经营者,停车人可拒绝交费。
三、工作步骤
(一)自查自纠阶段(8月-9月)
对已出台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和标准,要进行全面梳理,对不符合国家、省有关政策和本通知要求的,要予以纠正。对不具备经营资格停车场(库、泊位)不得收费,取消收费政策;对超出定价范围制定的收费标准,要立即取消;对纳入政府定价范围内的,要尽快制定和完善收费政策,做到“应定尽定”;对收费标准过高的,要尽快降低。
(二)完善政策阶段(10月-11月)
根据国家、省等相关文件的要求,按照“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拥堵地域高于普通地域”等原则,制定差别化收费标准。
(三)总结巩固阶段(12月)
市直及各县(市)区发改部门要认真总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包括工作措施和经验、存在的问题和相关建议等。不断完善监管方式和工作机制,扎实做好整改落实工作使其常态化。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8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