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文件解读
文章来源:地区科 | 添加时间:2024-02-23 |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辽发改环资〔2023〕503号),市发展改革委起草了《葫芦岛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制定依据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3年第2号)《辽宁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相关内容并结合188体育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二、主要内容
《葫芦岛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共包括六个部分,31条内容。
第一部分为总则,包括4条内容,主要为包括制定目的及依据、适用范围等。
第二部分为管理职责,包括5条内容,主要为各级节能主管部门管理职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用能量实行分级管理。
第三部分为节能审查、包括8条内容,主要为项目节能报告应编制内容、节能审查内容、节能审查意见有效期、节能验收等。
第四部分为监督管理,包括4条内容,主要为节能审查机关应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强化节能审查事中事后监管、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要依法依规履行节能监督管理职责等内容。
第五部分为法律责任,包括8条内容,主要对建设单位、从事节能咨询、评审等节能服务的机构、节能审查机关、节能评审机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参与评审的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描述。
第六部分为附则,包括2条内容,本办法由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同时葫发改发〔2019〕207号文件废止。
解读单位:地区经济与资源环境科
解 读 人:陈晓磊
联系电话:0429-311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