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定部分高职专业学费标准的通知
文章来源:价管科 | 添加时间:2021-03-15 |
葫发改发〔2021〕38号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你院《关于高职专业学费标准的请示》(船院院字〔2021〕12号)收悉。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2018版)和省物价局 财政厅 教育厅《关于调整我省普通高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辽价发〔2003〕15),经研究,同意你院部分高职专业学费标准继续按辽宁省物价局原核定标准执行。具体专业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本通知自2021年新生入学起执行。学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要建立健全收费公示制度,自觉接受发展改革、财政、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3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责任编辑:潘俣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