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文章来源:审批科 | 添加时间:2020-09-30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辽宁省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辽工改小组办发〔2020〕1号)文件精神,根据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9〕60号)要求,为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结合我委实际,制定了《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9月30日
葫芦岛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程序,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转变审批管理方式,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打造高效便捷的营商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辽宁省关于印发《关于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辽工改小组办发〔2020〕1号)、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葫政办发〔2019〕6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审批告知承诺,是指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领域,由行政审批部门公布告知具体审批服务事项的审批条件和办理要求,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称申请人)提出审批申请,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审批条件且自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后果,审批部门可以根据申请人信用等情况直接作出审批决定的审批方式。
第三条本市工程建设项目涉及的行政审批机关以审批告知承诺方式实施行政审批的审批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审批条件的行为且不会产生危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生命财产安全等严重后果的行政许可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188体育行政审批部门审批权限的审批服务事项,可采取审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实施行政审批。
第五条 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告知承诺制,遵循“谁申请、谁承诺、谁兑现、谁负责”的原则。企业(含外资企业)在申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时,由发改部门一次性告知其办理条件和需要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告知承诺书的约定,向审批部门提交相关材料。告知承诺书约定在提出审批申请时必须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在递交承诺书时一并提交;约定在审批决定作出后一定期限内提交的材料,申请人应当按照约定期限提交。
企业在提供项目主要材料的情况下,为了缩短时间,可选择以书面形式承诺其符合办理条件,并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材料,发改部门可先行办理有关规范性批复文件。相应的许可证照或批准文件依法送达申请人。
该制度适用于市发改委权限范围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各县(市)区发改局实行告知承诺制可参照执行。
第六条 办理流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均通过省网上办事大厅和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
备案类项目方面,企业通过注册的法人用户账号登录省网上办事大厅,跳转至在线平台,选择“备案类申报”进入备案系统,将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等相关信息告知发改部门审批窗口,经线上审核后,予以备案。备案系统将自动生成项目代码,企业凭发改部门出具的带有项目代码的备案证明文件办理项目开工建设前的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第七条作出准予行政审批决定后,应在合理期限内对申请人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核查。被审批人未在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有关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审批决定。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对违反承诺的失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审批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审批后的核查时间与方式由行政审批部门结合具体事项确定。
第八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应当由行政审批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制作承诺书格式文本。行政审批部门应当在市政务服务网、市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部门网站等公共平台上公示办事指南及承诺书格式文本,方便申请人查看或下载。
第九条对实行审批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行政审批部门应主动向申请人告知下列内容:
(一)行政审批事项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的名称和相关条款;
(二)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三)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名称和方式;
(四)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法律效力,以及作出不实承诺和违反承诺的法律后果;
(五)行政审批部门认为应当告知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申请人根据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内容,对以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所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
(二)已经知晓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全部内容;
(三)确认满足行政审批部门告知的准予行政审批应当具备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愿意对逾期不履行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承担相应责任和法律后果。
(五)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一条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申请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按照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选择审批告知承诺方式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审批。
第十二条 审批部门应当将申请人的承诺情况纳入信用管理体系。
审批部门在审查、核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审批人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审批部门应当将不诚信行为记入信用信息档案,并于五个工作日内报送至公共信用信息系统、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供有关审批部门备查。
第十三条 对因违反告知承诺制被列入不诚信信息档案的申请人,自审批部门确认并记录其不诚信信息之日起二年内,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项目有关审批手续。审批部门依法严格履行项目审批程序,并在事中事后监管中对其进行重点检查。
第十四条 建立告知承诺制审批事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各审批部门应当定期对告知承诺制事项、材料清单进行效果评估,及时总结经验,逐步扩大实行告知承诺制的事项和材料范围。对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无法把关,或已产生严重后果的告知承诺制事项,要及时按程序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