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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政办〔2017〕34号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添加时间:2020-11-2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6月23日

  关于做好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委员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46号)精神,实现从2017年开始,全文公开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复文的工作要求。促进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更好地回应社会关切,提升政府公信力,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公开范围

  省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原则上都要进行全文公开。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办理复文,可合并公开。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应适当公开本单位办理建议和提案总体情况、意见建议采纳落实情况以及有关工作动态等。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秘密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依法不予公开。对部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影响社会稳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作区分处理,依法将可公开的内容予以公开。

  二、公开主体

  省政府是承办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全国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公开工作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

  承担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主办任务(含单办、分办,下同)的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是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工作的责任主体。具体公开工作由各主办单位指定有关处室组织实施。

  三、公开程序

  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实行“复文”与“公开”同步审查工作机制,按照“先审查、后发布,谁主办、谁公开”原则实施。

  (一)全国人大代表建议和全国政协提案。

  各承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办理复文进行认真审查把关,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经单位领导审定。会同办理单位应按要求将是否公开意见报送牵头办理单位汇总。牵头办理单位应与会同办理单位沟通确认,经综合汇总形成办理复文,标注是否公开意见,及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汇总复核,形成正式办理复文,连同是否公开意见,一并报省政府领导审定。其中,由省政府协办的,在签发成文后,按要求送主办单位;由省政府主办的,经审签同意公开的办理复文,于签发成文后20个工作日内,在省政府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栏目进行公开。

  (二)省人大代表建议和省政协提案。

  各承办单位应依照《条例》等有关规定,对办理复文进行认真审查把关,明确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并经单位领导审定。协办单位应主动向主办单位提供是否公开的意见。主办单位应与协办单位沟通确认,经综合汇总形成正式办理复文,提出是否公开意见,报本单位领导审定。经审签同意公开的办理复文,于签发成文后20个工作日内,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公开”栏目公开。省政府门户网站通过链接集中公开。

  四、工作要求

  (一)重视办理结果公开工作。

  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是接受人大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形式。做好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对密切政府与人民群众的联系,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加强法治政府、创新政府、廉洁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各承办单位要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公开职责,积极回应社会关切,不断提升政府公信力。

  各承办单位要积极发挥门户网站信息公开第一平台的作用,集中展示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结果信息,方便公众查阅。为增强公开实效,各承办单位还可通过政务微博、微信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多种方式进行公开。

  (二)积极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社会影响大,各承办单位要在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公开后,及时了解舆情反映,切实做好解读、回应和舆论引导工作,并积极采纳合理建议,切实回应公众关切,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建议提案办理复文涉及国家和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政策和重大改革举措的,在公开办理复文的同时,可配发解读材料,做好解疑释惑工作,便于公众理解。

  (三)切实做好审核把关和保密工作。

  各承办单位在审查办理复文公开过程中,应认真履行报批程序,落实审查责任,建立健全办理复文公开保密审查机制,严格执行《条例》相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办理复文进行严格审查,确保公开的办理复文符合保密规定。

  (四)加强办理结果公开督促检查。

  各承办单位要明确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责任,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确保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规范有序。每年9月底前,各承办单位在上报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总结时,一并报告办理结果公开情况,对未予公开的建议提案办理复文应逐件说明理由。各主办单位应将公开情况以适当方式与省人大和省政协有关方面进行沟通。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情况,要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的内容。

  省政府办公厅将建议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目标体系,加大考核评估力度,适时开展督导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各市政府要根据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积极做好本级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结果公开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