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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7〕129号

文章来源:辽宁省人民政府 添加时间:2020-11-24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7年12月29日  

  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5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网站是指全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在互联网上开办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由各级政府开设的称为政府门户网站,由各级政府部门、派出机构和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政府部门)开设的称为部门网站。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

  第四条 政府网站的建设管理要适应互联网发展要求,以分级分类、问题导向、利企便民、开放创新、集约节约为原则,推进集约共享,持续开拓创新,将政府网站打造成更加全面的政务公开平台、更加权威的政策发布解读和舆论引导平台、更加及时的回应关切和便民服务平台,成为信息共享、整体联动、高效惠民的网上政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省政府办公厅是全省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省政府网站及其政务新媒体的建设和发展,做好统筹规划、开办整合、考核评价、督查问责、集约化建设和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等方面的管理工作。市、县(市、区)政府办公厅(室)是本地区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省政府各部门是本部门政府网站的主管单位,承担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的管理职责。

  第六条 省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省政府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省编委办负责政府网站的中文域名和标识管理,省通信管理局负责政府网站的英文域名、IP地址和备案管理,省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政府网站的技术安全监督管理,省公安厅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安全监督管理、等级保护和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是政府办公厅(室),部门网站的主办单位一般是部门,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其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展现设计、内容发布、审核检查和传播推广等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是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建设的保障单位,应积极利用政府网站发布信息、提供服务,主动做好信息报送和政务服务系统与政府网站的对接及前端整合。

  第九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设置专门人员负责网站内容建设和互动回应等工作,具体负责网站内容的策划、采集、编制、发布和更新,数据资源的统一管理,信息服务的整合加工,互动诉求的响应处理,展现形式的优化创新等。加强值班审看,及时发现和纠正错漏信息。

  第十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门团队负责网站技术运维工作,具体负责网站平台的建设和技术保障,做好软硬件系统维护、功能升级、应用开发和应急等工作。开展网站安全建设,不断完善防攻击、防篡改、防病毒等安全防护措施,做好网站安全检查、日常巡检和监测,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妥善处置问题或突发情况。

  第三章 网站开办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开设政府门户网站。乡镇、街道不开设政府网站,应通过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开设的乡镇、街道政府网站要在2018年3月底前将内容整合至上级政府门户网站后下线。

  第十二条 原则上,省政府部门应当开设政府网站,市政府部门可根据需要开设部门网站,其中与经济发展和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市政府部门应当开设政府网站,县级及以下政府部门不开设政府网站。没有政府网站的政府部门要通过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工作,提供政务服务。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省、市政府部门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开设一个政府网站,开设的政务服务、公共资源交易等专业网站应作为本单位政府网站的频道或栏目统一管理。国家部委对相关专业网站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开展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不单独开设专项网站,可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或部门网站开设专题专栏。

  第十五条 市、县政府拟开设门户网站,需经本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向上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省、市政府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报省政府办公厅批准。

  第十六条 开设政府网站应按程序逐级完成管理备案等工作。政府网站开办申请经省政府办公厅批准后,主办单位要向省编委办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注册网站中文域名;通过域名注册服务机构申请网站英文域名,通过当地网络接入商获得IP地址,向省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向当地公安机关备案,并进行安全测评;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提交经逐级审核的网站基本信息,报国务院办公厅获取政府网站标识码后上线运行。新开通政府网站要在上级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第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以本地区、本部门机构名称命名,并在网站页面头部标识区域显著展示全称。政府网站中文域名为×××.政务或×××.政务.cn,其中×××为各级党委、政府及机构编制管理部门批准的机构全称或规范简称。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为www.□□□.gov.cn结构,其中□□□为本地区名称全拼或拼音首字母对应的字符串;部门网站英文域名为○○○.□□□.gov.cn,其中○○○为本部门名称拼音或英文对应的字符串,□□□为本级政府门户网站英文域名使用的拼音字符串。网站名称、域名不规范的,要在2018年6月底前完成更名工作。

  第十八条 政府网站可根据区域特色或部门特点,设计特点鲜明、容易辨认、造型优美的徽标。政府网站一般不设置宣传语。

  第十九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开设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需经本级政府或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开设后及时报上级或本级政府办公厅(室)备案,并由本级政府办公厅(室)负责逐级上报至省政府办公厅备案。备案内容应包括政务新媒体的名称、使用单位、帐号(或昵称、二维码)、用途、批准人等信息。

  第四章 网站整合

  第二十条 政府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十一条 部门网站需永久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启动。拟下线网站原有内容应向同级政府门户网站做整合迁移。迁移前要在其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如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公安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通过《全国政府网站信息报送系统》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完成迁移后,要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下线公告30天以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

  第二十二条 部门网站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向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省政府办公厅审批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网站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如遇不可抗因素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或因安全问题被责令紧急关停的,主办单位要及时向上级或本级政府办公厅(室)报告,并逐级上报,由省政府办公厅书面形式向国务院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二十四条 政府网站遇整合迁移、改版等情况,要对有价值的原网页进行归档处理。归档后的页面要能正常访问,并在显著位置清晰注明“已归档”和归档时间。整合迁移、改版过程中,技术支持单位务必保障数据不丢失。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及时逐级向上级主管单位备案并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二十六条 政府网站是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政务公开第一平台和互联网政务服务平台,其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互动交流,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二十七条 政府网站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及时准确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文件资料、政务动态以及公开指南、目录和年度年报,发布人口、自然资源、经济、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政府数据,转载上级政府门户网站重要信息,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上申请渠道。对发布的信息和数据应科学分类、及时更新。政府网站使用地图时,要采用测绘地信部门发布的标准地图或依法取得审图号的地图。

  第二十八条 政府网站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部门、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解读材料。解读材料应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通过数字化、图表图解、音频、视频、动漫等形式予以展现。政策文件与解读材料的页面要相互关联。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按程序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回应关切,解疑释惑,发布动态处置信息。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通过政府网站发布辟谣信息。

  第二十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搭建本级政府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具有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和即时通讯等功能。部门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要使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统一的互动交流平台,并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等。民心网是省政府门户网站实现互动交流的子网站,是全省政府网站互动交流总平台。各级政府部门要指定专人,依托民心网政民互动平台,与人民群众互动交流、答复咨询、解读政策、提供信息、征求意见。

  第三十条 省政府门户网站是全省政务服务总门户。省网上政务服务平台与各市政府网上政务服务平台对接,构建权威、便捷的全省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体系,在省政府门户网站设置统一办理入口,集中提供在线服务。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和提供办事服务功能的部门网站均设置统一的政务服务网上办理入口,提供本地区、本部门在线服务。政府网站要建立服务信息资源库,公开服务事项目录和办事指南,标明网上可办理程度,以表格化形式展示服务事项的依据条件、流程时限、收费标准、注意事项、办理机构、联系方式等。对需要提交的各类材料应提供规范表格、填写说明和示范文本。实现统一身份认证,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综合提供在线预约、在线申报、在线咨询、在线查询以及电子监察、公众评价等功能,实现网站统一受理、统一记录、统一反馈。

  第三十一条 政府网站公开政务信息前要对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包含公民身份证、详细居住地址、联系方式等个人隐私的信息,不得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政府网站不得链接商业网站,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不得使用可能存在潜在版权纠纷或争议的图片和视频。

  第六章 功能拓展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可根据用户群体特点和需求,提供栏目订阅、信息推送等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多语言服务。针对视障等特殊群体获取网站信息的需求,探索解决方案,不断提升信息无障碍水平。

  第三十三条 优化政府网站搜索功能,提供错别字自动纠正、关键词推荐、拼音转化搜索和通俗语言搜索等功能,聚合相关信息和服务实现“搜索即服务”。利用语音、图像、指纹识别等技术,鉴别用户身份,提供快捷注册、登录、支付等功能,为网上政务服务提供便利。

  第三十四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基于网站访问用户的基本属性、历史访问页面内容和时间、搜索关键词等信息进行大数据分析,研判用户的潜在需求,结合用户定制信息,主动为用户推送关联度高、时效性强的信息或服务。

  第三十五条 推进政府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便捷多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七章 集约化平台建设

  第三十六条 集约化是解决政府网站“信息孤岛”“数据烟囱”等问题的有效途径。省、市政府要建立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通过统一标准体系、统一技术平台、统一安全防护、统一运维监管,集中管理信息数据,集中提供内容服务,实现政府网站资源优化融合、平台整合安全、数据互认共享、管理统筹规范、服务便捷高效。

  第三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建设省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各市政府办公厅(室)组织建设本地区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并与省级平台实现互联互通和协同联动。省政府门户网站、省政府部门网站要部署在省级平台,市、县级政府门户网站和市政府部门网站要部署在省级平台或经批准建设的市级平台。各级政府部门和县级及以下政府均不得新建网站技术平台,已建的要尽快集约至省、市平台。

  第三十八条 建设集约化平台应明确管理和使用权限。原则上,省、市政府办公厅(室)应通过公开招标,确定本级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建设和运维承办单位,所需经费由本级财政资金安排。集约化平台承办单位具体负责平台技术支撑和安全保障工作,并定期升级平台服务,满足平台上的政府网站功能需求,并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政府网站主办或承办单位负责网站的栏目策划、内容保障,向集约化平台承办单位提出网站运行需求。

  第三十九条 集约化平台应向平台上的政府网站提供以下基本功能:站点管理、栏目管理、资源管理、权限管理;内容发布、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站内搜索、评价监督;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个性定制、内容推送、运维监控、统计分析、安全防护等。同时,要具备与其他政务系统对接融合的扩展性。

  第四十条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要构建分类科学、集中规范、共享共用的全平台统一信息资源库,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来自平台上各政府网站的信息资源统一管理,实现统一分类、统一元数据、统一数据格式、统一调用、统一监管。基于信息资源库、电子证照库和统一身份认证的管理系统,应从用户需求出发,推动全平台跨网站、跨系统、跨层级的信息资源共享交换。

  第八章 安全防护

  第四十一条 各级政府及部门要按照谁主办谁负责、谁运维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承担政府网站安全管理责任。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承办单位或政府网站技术支撑单位,要在网信、公安、工信、通信管理等部门的指导下,加强网络安全监测预警技术能力建设,采取必要措施对攻击、侵入和破坏政府网站的行为以及影响网站正常运行的意外事故进行防范,确保网站稳定、可靠、安全运行,并定期对政府网站开展安全检测评估。

  第四十二条 政府网站服务器不得放在境外,禁止使用境外机构提供的物理服务器和虚拟主机。政府网站要使用符合国家密码管理政策和标准规范的密码算法和产品,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不得使用未通过安全审查的网络产品和服务。

  第四十三条 政府网站前台发布页面和后台管理系统应分别部署在不同的主机环境中,并设置严格的访问控制策略,防止后台管理系统暴露在互联网中。要根据实际需要创建必须的管理用户,严格设定访问和操作权限,实现系统管理、内容编辑、内容审核等用户的权限分离,禁止使用系统默认或匿名账户。要对管理用户的操作行为进行记录,留存网站运行日志不少于6个月。

  第四十四条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承办单位或政府网站技术支撑单位,要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并对异常情况进行报警和处置。定期对网站应用程序、操作系统及数据库、管理终端进行全面扫描,发现潜在安全风险并及时处置。

  第四十五条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对存储的信息数据要严格管理,通过磁盘阵列、网页加速服务等方式定期、全面备份网站数据,提升容灾备份能力。利用加密技术对网站数据进行双重加密,严格控制数据访问权限,确保安全,防止数据泄露、毁损、丢失。

  第四十六条 政府网站集约化平台承办单位或政府网站技术支撑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区、本部门政府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管理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发生安全事件时,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向有关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对监测发现或网民举报的假冒政府网站,省政府办公厅要及时商请省委网信办处理。省委网信办协调省通信管理局、省公安厅等部门积极配合,及时对假冒政府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省公安厅会同有关部门对假冒政府网站开办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四十八条 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政府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九章 监督保障

  第四十九条 加强政府网站运维管理。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政府网站信息内容和安全运行。明确栏目责任人,负责栏目的选题策划、信息编发。严格审校流程,加强对拟发布信息内容审核和保密审查。设立质量管理岗位,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对政府网站的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等进行日常巡检,及时发现问题、纠正错漏并做好记录。政府网站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五十条 强化政府网站监督管理。省、市政府办公厅(室)每月分别按不低于10%和50%的比例对全省和本地区政府网站开展抽查,检查情况在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并向上级政府办公厅汇报。各政府网站要安排专人及时处理网民纠错意见,在3个工作日内答复网民,并公开办理情况。省、市政府办公厅(室)要编制政府网站监管年度报表,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并报上级政府办公厅,同时要把政府网站考评结果纳入政府年度绩效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实行政府网站奖惩问责制度。各级政府及部门要建立政府网站奖惩问责机制,对考评优秀的网站,要推广先进经验,并给予相关单位和人员表扬和奖励。对未按程序和要求自行开办或擅自关停政府网站的,发现问题整改不到位、责任不落实的,未主动与政府门户网站对接和共享数据的,责令改正;对存在问题较多的网站,要通报相关主管、主办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因网站出现问题造成严重后果的,要对分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按规定进行严肃问责。

  第五十二条 加强政府网站内容编辑和数据管理队伍建设。原则上,政府门户网站应设专门机构、部门网站应设专门人员,负责信息收集、编辑、发布以及数据管理等工作。各级政府应将政府网站工作纳入干部教育培训体系,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培训。

  第五十三条 加强政府网站预算及项目管理。政府网站主办单位要统筹考虑并科学核定内容保障和运行维护经费需要,把政府网站经费足额纳入部门预算,并加强经费管理。要规范项目立项、招投标和验收等工作,管理好项目需求、进度、质量和文档等。对外包的业务和事项,明确外包服务的人员、内容、质量和工作信息保护等要求,确保人员到位、服务到位、安全到位。

  第五十四条 加强政府网站与相关单位、媒体的沟通协调。省、市政府办公厅(室)要加强与本级宣传、网信、机构编制、工业和信息化、通信管理、公安等部门的协同,做好政府网站重大事项沟通交流、信息共享公示和问题处置等工作。政府网站要加强与新闻宣传部门及主要媒体的沟通协调,共同做好舆情回应、政策解读和网站传播等工作。

  第五十五条 加强政府网站间的协同联动。各级政府门户网站、部门网站,要分别对上级和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政策信息在12小时内转载,对需上级或本级政府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要及时报送并协商发布;涉及某个行业或地区的政策信息,有关政府网站应及时转载。政府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应同步向政务微博、微信、移动客户端等政务新媒体推送。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政府网站网页设计规范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网站发展指引的通知》(国办发〔2017〕47号)中的《网页设计规范》执行。

  第五十七条 省政府办公厅要根据互联网发展变化、国务院办公厅有关要求及工作推进需要,适时对政府网站建设管理的具体工作进行部署。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