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信息公开
【办公地址】
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3号
【公开电话】
0429-3113753
【电子邮箱】
hldfgwwz@163.com
【办公时间】
8:30—17:00
(周末和节假日除外)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准确地获取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助力法治政府建设,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修订,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编制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工作机构名称: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办公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3号
办公时间:8:30—11:30 13:30—17:00(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0429-3113753
传真号码:0429-3169777
二、 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原则,市发改委办公室按照《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依法向社会主动公开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以及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并遵照上级行政内容。
2、公开内容
(1)市发改委领导及分工;
(2)市发改委工作机构及其主要职能、机构设置、联系方式;
(3)地方性法规;
(4)市发改委依法公开的政府文件及解读;
(5)市发改委重要会议的主要内容;
(6)市发改委重点工作;
(7)市发改委工作报告;
(8)葫芦岛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
(9)市级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10)葫芦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主要统计信息;
(11)人事任免信息;
(12)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公报;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14)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
(15)其他需要公开的政府信息。
具体信息可参见《葫芦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动公开事项目录》。
3、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按照组配分类编排。有“政策法规、政务公开重点工作、公示公告、工作纪实、行政审批、政建议提案”等内容。
4、公开方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和在当面受理点公开两种公开形式。本机关具体网址:/zwgk/zfxxgk/ysqgk/。本机关当面受理点:市发改委办公室开放时间:周一至周五;联系电话: 3113753
5、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类政府信息产生后,本机关将尽量在第一时间内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产生后的30日内公开。
三、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本机关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提供,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统计、研究、分析或者其他处理。
(一)受理机构
本机关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机构:市发改委;办公地址:葫芦岛市龙港区龙湾大街13号;办公时间:正常工作日;联系电话: 3113753;传真号码:3169777;电子邮箱:hldfgw@163.com邮政编码:125000。
(二)提出申请
申请人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受理机构处领取或自行复制,也可以在本机关网站(网址:/zwgk/zfxxgk/ysqgk/)上下载。申请人可通过联系电话咨询相关申请手续。
为提高处理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发文字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明确该信息的提示。
(三)申请方式
1、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2、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
3、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四)处理程序与时限
1、本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2、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本机关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明确需要补正的事项,申请人补正时间为收到补正告知书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3、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涉及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4、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
(五)书面答复
根据《条例》有关规定,本机关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相应书面答复:
1、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2、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所申请公开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8、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9、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第三方同意公开的,予以公开,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由本机关依照《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本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10、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的,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由本机关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四、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市发改委办公室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五、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依法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督部门投诉。监督电话:3114944,电子邮箱:Hldfgwwz@163.com,地址:葫芦岛市发改委办公室,邮编:125000
六、救济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政府办公室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即可以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葫芦岛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文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兴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